3月24日,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宣佈MH370航班在印度洋南部“終結”,無人幸存。乘客家屬的訴訟大幕隨之正式拉開。
  3月27日新京報報道稱,MH370上的一名印尼乘客家屬已選擇在美國起訴馬航和波音公司,被稱為“第一起針對MH370失聯事件的訴訟”。近日,我國航空法專家也建議,中國乘客家屬若在美起訴,有望獲得每人500萬美元的賠償金,遠高於國內。
  已有中國部分家屬開始行動
  曾代表韓亞航空空難家屬索賠的美國芝加哥瑞貝克律師事務所25日向美國廣播公司表示,委托該律所的MH370乘客家屬已經有十幾位,主要來自馬來西亞和印尼,也有中國乘客家屬和該事務所接洽。他們打算為每名乘客向馬航和波音公司索賠數百萬美元。馬航中國乘客家屬選擇在美起訴,前途如何?
  “我代理的案件中,索賠時間最短的用了6個月,發生在美國之外的空難,如果希望得到更高賠償金而去美國訴訟,則可能需要幾年。”曾代理過“中國空難第一案”包頭空難案的律師郝俊波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。
  郝俊波曾為105位包頭空難家屬代理過跨國訴訟,被稱為“中國第一位空難案律師”。
  他透露,在這場失聯悲劇中,中國家屬在美起訴並不簡單。失事原因的撲朔迷離,既增加了索賠的理由,也增加了變數。
  “但家屬可以假定馬航存在過錯進行起訴。”郝俊波說,因為馬航在此場事故中,很難自證“無過錯”,家屬有望獲得遠高於限額的賠償。
  在美起訴可能面臨“駁回”風險

  從訴訟維權的角度看,MH370航班中國乘客家屬,最好在哪裡起訴?
  “從訴訟的效果上,我覺得在中國或者美國起訴比較好。”郝俊波分析,除了根據《蒙特利爾公約》可以在馬來西亞和中國起訴外,由於MH370飛機製造商是美國的波音公司,所以也可以考慮在美國起訴波音公司,順帶把馬來西亞航空公司也在美國起訴。
  在美國民事訴訟中有一個重要原則稱之為“長臂管轄”,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種“最低聯繫”,而且原告所提權利要求和這種聯繫有關時,該法院就對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,可以對被告發出傳票,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國外。而MH370航班客機的製造商波音公司總部,即位於美國芝加哥。
  郝俊波介紹,由於美國的賠償額是全球最高的,所以操作中,一般會把發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空難,都拿到波音的總部芝加哥法院去起訴。
  不過,郝俊波透露,這些來自異國的空難案件,有可能會被美國法院以“不方便管轄”原則為由駁回,這樣就不得不發回空難發生國再起訴,“所以時間會比較長”。
  “在中國起訴對於中國人來說就比較方便了。”郝俊波分析,“我國的法官對於中國同胞的同情,也會對案子有積極的影響。”
  對於在馬來西亞當地法院起訴,郝俊波直言“不看好”:“從馬航的表現來看,它缺乏對中國乘客的尊重,是不是航空公司對於當地法院也有一定的影響力?這些都不好說。恐怕馬來西亞法院,很難對中國乘客有一個公平的審理。”
  無法確定事故原因“不影響索賠”
  馬來西亞政府關於MH370客機“終結”於南印度洋的結論來自英國航空失事調查局(AAIB)的通報。後者是專門負責英國航空事故的調查機構,此前曾經調查過包括“洛克比空難”在內的多起航空事故和災難。
  在“洛克比空難”的原因確定中,AAIB1000多名調查人員在近兩年時間里,調查了飛機殘骸的幾乎每一塊碎片,才確定了空難的嫌疑人。
  但馬航失聯事件的真相可能來得更晚。
  “洛克比空難”中,飛機最終墜毀在陸地上,而MH370客機卻據稱墜入了印度洋。據澳大利亞媒體報道,澳海洋地質學家比曼25日稱,疑似MH370殘骸物正位於一個巨大海底火山鏈上方,那裡的複雜地形幾乎未被測繪。“換言之,調查可能遇到更大的困難。”
  事故原因如果數年內都是個謎,會影響家屬索賠嗎?
  郝俊波表示否定。“可以說,調查結論出不出來,對索賠沒有很大影響。按這個案子複雜的程度,可能好幾年才能出來,難道永遠查不到那就永遠不能索賠嗎?肯定不能是這樣。”郝俊波說。
  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,馬來西亞和中國都是《蒙特利爾公約》的締約國,根據此國際公約規定,在成員國之間的國際航空運輸事故根據《蒙特利爾公約》解決賠償問題。所以,此次空難賠償首選法律依據應是《蒙特利爾公約》。
  按《蒙特利爾公約》規定,不管承運人有無過錯,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賠償不超過10萬歐元特別提款權,“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”。
  經國際民航組織覆審,從2009年12月30日起,《蒙特利爾公約》規定的10萬歐元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1.31萬歐元特別提款權。按照目前的匯率,11.31萬歐元約合人民幣120萬元。
  換言之,即便在馬航“沒有任何過錯”的情況下,對每位中國乘客的賠償金額,也可能達到人民幣120萬元。
  “家屬可以假定馬航存在過錯進行起訴”
  但郝俊波提示一點:空難發生後,在調查報告未出時,航空公司若沒有舉證證明自己“無過錯”,就不能採取這種限額賠償。
  “雖然這是個120萬元的限額,但在實際中,航空公司的賠償都不會低於這個。”郝俊波說,“根據我的經驗,國際空難中賠償金額都會比這個高,除非承運人是非洲一些小國的航空公司。”
  尤其值得註意的是,在超出11.31萬歐元特別提款權的索賠中,如果證明承運人存在過錯,可以獲得“無上限”的賠償。
  “《蒙特利爾公約》規定,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,則承運人承擔的責任無限制。”郝俊波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。
  或許對中國乘客家屬有利的一點是,《蒙特利爾公約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制,即舉證責任倒置。“意思是需由承運人——馬來西亞航空,來證明自己無過錯。”郝俊波說。
  “家屬可以假定馬航存在過錯進行起訴,要求賠償,排除責任是由承運人馬航來進行的,如果馬航不能找出證據來證明不是它的過錯,那我們就要按它的過錯來索賠。”郝俊波解釋道。
  此前有報道稱,至少有兩人持假護照和假身份信息的登機牌登上了失聯航班;在飛機失聯後,馬航發佈消息遲緩,甚至發佈前後矛盾的信息……種種消息顯示,馬航很難證明自己完全不存在過錯。
  郝俊波認為,如果因航空公司在搜救中的過錯導致延誤救助時機,航空公司應承擔無限額賠償責任。
  中國青年報記者查詢,所謂無限額賠償責任,是指當承運人“自身存在過錯”時,其賠償將不受特別提款權的上限所限。依照國際通行規則,將採用“餘生收入法”衡量其應賠額。換言之,即考慮遇難乘客當時的年齡、收入等一系列因素,綜合計算出該乘客餘生歲月里的總預期收入,以此標準進行賠償。
  “至於究竟是劫持飛機還是失火,或是別的原因,只要是航空公司有過錯,就是無限額賠償。”郝俊波表示,具體的賠償額度,需要通過調解或實體審理確定。
  如果通過訴訟索賠,很可能需要漫長的等待。“我代理的案件中,索賠時間最短的用了六個月,而發生在美國之外的空難,如果希望得到更高的賠償金額去美國訴訟,可能需要幾年時間。”不過,也有可能在相對短時間內達成調解方案,郝俊波介紹,空難案幾乎都是調解結案,而且航空公司出於聲譽計,也不希望拖得很久。
  航空公司普遍不願“上公堂”還有一個原因:即空難案的調解賠償中,最終付錢的是航空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。“而如果經過法庭審理,判定航空公司有重大過失,那麼很可能保險公司會拒絕支付。對於航空公司來說,並無好處。”郝俊波說。
  馬航“虧損77億元”不是索賠障礙
  2011~2013年馬航的公開財報顯示,其連續三年已虧損77億元人民幣,“或無力賠償”。
  這會讓家屬的索賠希望“竹籃打水一場空”嗎?郝俊波表示,這不構成障礙,因為馬航賠償金也主要由保險公司支付。
  事實上,自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宣佈“飛機墜海”後,各家保險公司已經開始啟動對於機上乘客購買的商業保險的理賠。
  同樣地,航空公司對於飛機也投有保險。據郝俊波介紹,航空業屬於高風險的行業,各國的法律都會要求他們投很高的保險。“所以,其實所有的空難都是航空公司的保險公司來賠償遇難者家屬的。因為馬航投有責任險,即使航空公司以後破產,也不會影響到受害者獲得賠償。”郝俊波說。 
  在3月18日召開的家屬說明會上,馬航方面曾稱,不管是意外事故,還是劫機刑事案件,馬航方絕不會推卸其賠償責任,或以刑事案件為由拒絕或降低賠償。
  據此前媒體報道,馬航投保的MH370飛機綜合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7.5億美元,自2013年12月1日起承保。另據路透社3月18日報道,此“消失的客機”的主承保公司——德國安聯(ALVG.DE)已經開始對馬航客機進行相關理賠。
  雖然目前還不清楚,有多少理賠數額將會轉嫁至其他共同承保的保險商,但德國商報稍早報道稱,該案對飛機和機上乘客的理賠金額,將總計約1億歐元(1.3913億美元)。
  本報北京3月27日電
 
(編輯:SN09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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